交通事故中没有天然的弱者,事故处理应告别弱者有理心态

车行易
08-07

我国的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中为了保护弱者,采用以人为本的立法态度,如果机动车和行人或者非机动车相撞,哪怕机动车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。



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七十六条的第2项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,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没有过错的,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;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有过错的,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;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,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


这条法律真的保护了弱者吗?


到底谁是弱势群体?


在很多人眼中,所谓的“强弱”是根据谁更容易受到伤害来划分的与老虎相比,人自然就是“弱势群体”;与机动车相比,非机动车自然就是“弱势群体”;与非机动车相比,行人自然就是“弱势群体”。很多时候我们忽略了一点,在守法与违法之间到底谁是“弱势群体”。



有些行人乱穿马路,因为我是“弱势群体”你必须让我;有些非机动车随意变道,因为我是“弱势群体”你不敢撞我,在他们眼中,“弱势群体”似乎就是违法的借口。但这些“弱者”们却在违法中享受着实惠,而那些“强者”们却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利益被蚕食。


法律对于弱者保护要有度


法律对于“相对弱者”的保护,不应该超越遵守法规的界限。若忽略具体案件中的过错情况进行定责,而一味要求机动车承担责任,“放任”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安全警惕,则可能产生一种反向刺激,弱化交规意识,从而加剧事故的发生概率,不仅有损正常交通秩序,更违背保护“相对弱者”的本意,也伤及公平。



现在的电动车和摩托车,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,主要原因是,电动车和摩托车,多数不按交通规则行驶,导致发生的交通事故较多,但因以前交通法规定,摩托车或电动车,为弱者,所以发生交通事故时,多判定对方为全责,这是极为不合理的现象,按理应该说,谁的责任就得谁负责



总之,无论我们是开车的还是骑车的,都要遵守交通规格,不要随意出行,你骑个电动车,想怎么走就怎么,出了事故你还不负责,让对方承担一切后果,这是不公平的,我们现在已经进入法制社会时代,什么人都要遵纪守法,如果都不去遵守法律,那么这个社会又变成怎样了呢?


日常总结

“弱势群体”同“强势群体”相比,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孱弱,法律的制定就是为其编织起权利维护的坚固屏障。但是这种保护必须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。对于“弱势群体”在生活上可能遭遇的困境,应该动用社会救助等其他救济手段,给予人道主义的关爱,但不能指望突破法律界限。



捍卫法律公正,“弱者”不是借口,“我弱我有理”的心态更是害人害己。我们要明白一个社会为什么要有法律,法律是盾牌,无论强势还是弱势都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,失去了法律每个人都会暴露在他人的伤害面前,没有一个人能幸免于难,没有谁能逃避被侵犯、被欺凌、被剥夺的命运,没有一个人不是弱势群体。




(文章视频图片来源于网络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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