就中国摩托车商会致函哈尔滨交管局忍不住说几句

摩托吧
02-03
一哥有话说】中国摩托车商会向来对禁限摩较为关注,不予余力为摩托发声争取,不断以行业代表官方身份向各地禁限摩城市表明反对禁摩的态度。这次就哈尔滨出台摩托总量控制办法,再次致函哈市交管局。在我忍不住想说说我的感触想法前,我们先看看建议函是怎么说的:


1月24日,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《哈尔滨市摩托车总量控制办法》(试行)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,商会迅速反映,起草并递交了《关于<哈尔滨市摩托车总量控制办法>的意见建议函》,代表行业提出意见建议。


     《建议函》首先对哈尔滨市公安交管局此次征求意见的举措表示赞赏和支持,商会认为《办法》体现了依法治理、与时俱进的城市管理理念。此外,商会表示,在科学确定全市摩托车年度配置指标数量时,愿意积极参与,配合开展工作。


       针对快递等企业的发展需求,也提出了管理意见,并愿意配合进行厂家推荐、产品招标选定、安驾培训等工作。同时,配合交管局开展警民共建活动,组织经销商和俱乐部开展交通安全公益宣传,提高摩托车驾驶者自身的规范及安全意识。


       在《建议函》最后,商会表示:愿意发挥自身优势,承担起更多的行业责任,与哈尔滨市公安交管局保持沟通,积极交流,为共同推进哈尔滨市交通出行这一民生问题的改善,为哈尔滨交通管理的提升尽商会微薄之力。

我想直截了当地说,在哈尔滨目前黑A摩托车牌已涨到“市场价”五万一张情况下,实行“总量控制”的限摩,更有可能变成再造腐败的温床。为何这样说呢?因为在人为干预控制市场之下,本是公平合理的一车一牌的国家机动车登记制度,变成公务摩托无限制上牌,私人摩托有限制上牌,变成机动车市场“稀缺资源”的双轨制。从经济角度来说,实质是开历史倒车,将摩托车的市场经济变成了计划经济。


而这种“计划经济”如果在缺乏透明公开,类似之前彩票腐败式的暗箱操作下,极易变成权力寻租空间更大的“合法”平台,而成为新的腐败增长点。所以,即使是“适度放开”的“限摩”,前提也得是“公开、公平、公正”的“限摩”,否则双轨制下的黑市天价车牌“限摩”,要比“一刀切”的“禁摩”更可恶!  

再试问一下,哈尔滨的汽车总量控制不?摇号不?肯定不摇号吧,而且还是以每天登记注册上百辆的速度在增量吧,据哈市公安局统计,截至 2019 年底,哈尔滨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 200 万台,那哈市因为每天增量上百台汽车造成的交通拥堵,关每年最多只能骑六七个月的摩托车什么事?汽车摩托车的不平权不平等,本质上就是人的不平权不平等。


哈尔滨截至 2019 年底,现有注册登记摩托车共 1.86 万台,而在市中心区登记取得黑 A 牌照在仅有 297 台,其余车辆均在周边县市登记注册取得黑 L 牌照。如此,哈尔滨的摩托车并不算多,不比南方一年四季都可以骑,哈尔滨也没富到家家都买得起汽车。那么,控制摩托总量能解决什么问题呢?或者说摩托给哈尔滨带来了什么问题呢?在摩托车管理上都有哪些没有与时俱进的不到之处呢?我觉得官方应该有个合法合理且又科学的反思和解释,不然,为什么非要限制摩托车呢?



附:
哈尔滨市摩托车总量控制办法
(试行)
 
  第一条  为加强全市摩托车管理,维护道路交通秩序,根据《哈尔滨市摩托车管理规定》,制定本办法。
  第二条  本办法适用于《哈尔滨市摩托车管理规定》中二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的总量控制工作。
  第三条 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(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)负责制定摩托车总量控制的工作方案、措施并组织实施。
  市发展改革、交通运输、市场监管、生态环境、司法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,做好全市摩托车总量控制相关工作。
  第四条 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每年会同发展改革、环境保护等部门,根据全市道路交通现状、环境承载能力以及摩托车需求等情况,科学合理地确定全市摩托车年度配置指标数量,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。
  第五条  摩托车配置指标的申请条件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制定并公布。申请人可在网上提出申请。市公安交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后,按照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以摇号方式分配配置指标。
  摩托车配置指标的申请和摇号不收取费用。 
  第六条  因警用、抢险等用途需要配备公务摩托车的,由所在单位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出申请,经审核同意后,发放配置指标。
  第七条  快递等企业需要使用三轮摩托车从事配送工作的,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发展需求、交通违法和事故等数据统计情况,确定发放配置指标。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邮政管理部门制定。
  第八条  获得配置指标的申请人,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摩托车注册登记。
  第九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,定期向全市摩托车销售经营单位宣传《哈尔滨市摩托车管理规定》等法律规定,并指导上述单位在经营场所明示全市摩托车总量控制的具体内容,提示购车人知晓相关规定。


  第十条   本办法自印发之起施行,有效期二年。